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13號
TYDV,100,訴,1613,201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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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黃福田
      徐德壬
      徐德富
      陳榮章
      陳干阿足
      范家閣
      徐嵩峯
      余仁國
      沈岳錫
      羅世軒
      徐兆旗
      黃朝東
      吳太連
      羅宗智
      陳榮隆
      詹宏堂
      謝天順
      蘇偉銘
      劉上欽
      李麗華
      黃朝建
      黃朝照
      江金章
      鄧妍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樑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13號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桃園縣龍潭鄉○
○○段○○○○段000 ○00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5,02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未據
上訴人黃福田徐德壬徐德富陳榮章陳干阿足范家閣
徐嵩峯余仁國沈岳錫羅世軒徐兆旗黃朝東繳納,關於
同地段608 之11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076,9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未據上訴人吳太連羅宗智、陳榮
隆、詹宏堂謝天順蘇偉銘劉上欽李麗華黃朝建、江金
章、鄧妍心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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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