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88號
TYDM,102,訴,88,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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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呼頎盛(原名呼萬宏)
      陳淑玲
      蕭凱綸(原名蕭曜諒)
      吳睿晨(原名吳政宇)
      許雅琦
      劉怡君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潘明彥律師
      陳稚平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
字第46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呼頎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陳淑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呼頎盛前於民國98年3 、4 月間擔任址設桃園縣中壢市○○ 路000 號「傑昇通信行- 言鼎通訊行」之店長,陳淑玲為呼 頎盛之母,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均為該店之員 工。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均 明知未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逕行以他人之名義申辦行 動電話門號,且明知如附表所示被害人NGUYEN VAN DUC(下 譯阮文德)等人(皆係至臺灣工作之外籍勞工)均無透過「 傑昇通信行- 言鼎通訊行」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及相 關通訊服務之意思,竟因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阮文德等人曾至 該通訊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之留有身分證件影本,認有



機可乘,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 意聯絡,先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前之不詳時間,呼頎盛指 示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四人,由蕭凱綸、吳睿 晨、許雅琦在該通訊行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阮文德等人之前 至該通訊行申辦手機時留底之身分證件影本加以影印,冒用 該等人之名義填寫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再偽簽「阮文德」等人署名,而偽造用以表示阮文德等人 欲依該申請書之內容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相關電信服務,且 同意接受促銷專案與綁約期限之意,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申 請書,陳淑玲則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充當被害人等人在臺灣 之保證人,由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陳淑玲之 身分證、健保卡加以影印後,貼在上開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及保證書之保證人證件證明欄,並經由 陳淑玲同意代簽陳淑玲之簽名於保證人欄位,表示願對如附 表所示被害人申請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所積欠全部費用負連 帶清償責任,再由呼頎盛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上開偽造完 成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書,持向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行使,申辦如附表所示台 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並搭配優惠手機,致台灣大哥大 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所示之阮文德等人確有 透過「傑昇通信行- 言鼎通訊行」申辦門號使用之意,且陳 淑玲確為如附表所示阮文德等人在臺灣之保證人,同意核准 如附表所示門號服務之申請並交付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 SI M卡各1 枚及所搭配手機、藍芽耳機予呼頎盛,再由劉怡 君負責將申請之門號一一開通,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被 害人阮文德等人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行動電話門號申請審核 、管理之正確性。其中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每 辦理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1 份皆可獲得新臺幣(下同) 50 元 至80元不等之獎金,而呼頎盛則於取得上開手機、藍 芽耳機後,以每支手機6 千至1 萬元、每只藍芽耳機8 百至 1 千元之價格在網路上販售,獲利共約20萬元。嗣台灣大哥 大公司發覺上開冒用如附表所示各申請人名義所申辦之行動 電話門號帳寄地址均為桃園縣平鎮市○○路0 段00 0號14樓 之2, 且其保證人皆為陳淑玲,認為有異而報警處理,而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大哥大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阮文德等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 即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警員朱寶巖於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相符,並經告訴代理人華皇傑於偵查中陳述明確, 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 請書、保證書等件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 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綜上,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睿 晨、許雅琦劉怡君利用被害人阮文德等人曾至「傑昇通信 行- 言鼎通訊行」申辦門號等電信服務,因之留有身分證件 影本,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冒用阮文德等人名義填載申 請書、保證書,並在其上偽簽阮文德等人之署名,繼之向台 灣大哥大公司行使提出上開偽造之申請書、保證書,以申辦 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客觀上已損及台灣大哥大公司 與真正名義人之權益;再衡諸一般交易常情,苟電信公司知 悉申請者均屬偽冒,根本不會交付及開通SIM 卡而讓他人使 用,以免將來無法求償電信費用,因此,被告呼頎盛、陳淑 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以前開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方式所施用之詐術,顯然已讓台灣大哥大公司因而陷於 錯誤,並給付SIM 卡及所搭配之行動電話、藍芽耳機,殆無 疑義。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 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上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SIM 卡中文譯名係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證),可供通訊 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應認已有一定之財產 價值而具有財物之性質,而電信公司對於用戶申請使用SIM 卡,設有條件,身分不符不會發給,故冒用他人名義申請, 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客觀上合於詐欺之構成要件( 90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 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 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 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 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 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 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 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 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219 條諭知沒 收(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



君先後在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阮文德」等人之署名,再交 付予台灣大哥大公司以為行使,依其內容足以表示其偽以如 附表各被害人之名義,表示為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且同意 申請書約定條款之意,致使上開電信公司均誤認係阮文德等 人申請,陷於錯誤而分別核發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 M 卡各1 枚、所搭配之行動電話、藍芽耳機,足以生損害於 附表各被害人、台灣大哥大公司,是核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先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文書上偽簽如附表各 編號「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內所示「阮文德」等人之偽 造署押行為,各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 ,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六人人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 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偽造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 欄內所示各該私文書,係利用在同一時段、地點,就同一犯 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 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均屬接續犯,應以一偽造私文書罪論 處。再者,被告呼頎盛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係一行為 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呼頎盛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竟貪圖電信公司核發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及所搭配行動 電話、藍芽耳機,未經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同意,率爾指示 被告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持該等被害 人留存之證件影本,冒用被害人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藉以向台灣大哥大公司詐取財物,並造成台灣大哥 大公司催討電信費用之困擾,危害通信服務之秩序,行為實 有不該,況參酌附表之被害人人數眾多,亦顯見被告六人所 生危害牽連甚為廣泛,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六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再審酌本



案被告呼頎盛係立於主導之地位,犯罪所得多由其所收取, 被告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均係立於被 指使之角色,量刑上對於犯罪主導地位之考量應作不同之處 理,而被告等人迄今均未與臺灣大哥大公司達成和解,賠償 該公司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被告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部分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 犯行,本院審酌被告陳淑玲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 怡君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 陳淑玲部分,併予宣告緩刑2 年;就被告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部分,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另依 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被告蕭凱綸吳睿晨、許 雅琦、劉怡君部分,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交由觀護人 督促輔導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真正避免再犯。再者,本院 審酌被告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上開所宣告之刑 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預防其再犯,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 知警惕,避免其緩刑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爰併依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應於緩刑期間,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義務 勞務;至被告蕭凱綸吳睿晨許雅琦劉怡君究應向何公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 ,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如被告蕭凱綸吳睿晨、許雅 琦、劉怡君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 ,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併 予敘明。
㈥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 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 ,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 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等人用以詐欺取財所偽造之私文書(如附表所示),既 已交付於被害人台灣大哥大公司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等人 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 意旨參照),然前開文書上,被告等人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 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冒名人 │申請日期│申請門號 │ 偽造文件、偽造署名 │ 詐得財物 │
├──┼─────┼────┼─────┼──────────────┼─────────┤
│ 1 │NGUYEN VAN│98/3/18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DUC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 卡、所搭│
│ │(阮文德) │ │ │NGUYEN VAN DUC」簽名1 枚、新│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申裝/ 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同意│ │
│ │ │ │ │書人簽章欄偽造「NGUYEN VAN D│ │
│ │ │ │ │UC」簽名2 枚 │ │
├──┼─────┼────┼─────┼──────────────┼─────────┤
│ 2 │LE VAN │98/3/18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I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黎文盛) │ │ │LE VAN THINH 」簽名1 枚、新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申裝/ 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同意│ │
│ │ │ │ │書人簽章欄偽造「LE VAN THINH│ │
│ │ │ │ │」簽名2枚 │ │
├──┼─────┼────┼─────┼──────────────┼─────────┤
│ 3 │TRAN VAN │98/3/20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KHOA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文科) │ │ │TRAN VAN KHOA」簽名1 枚、新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申裝/ 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同意│ │
│ │ │ │ │書人簽章欄偽造「TRAN VAN KHO│ │
│ │ │ │ │A 」簽名2枚 │ │
├──┼─────┼────┼─────┼──────────────┼─────────┤
│ 4 │HOANG CONG│98/3/20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HIEU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黃功孝) │ │ │HOANG CONG HIEU 」簽名1 枚、│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新申裝/ 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同│ │
│ │ │ │ │意書人簽章欄偽造「HOANG CONG│ │
│ │ │ │ │HIEU」簽名2 枚 │ │
├──┼─────┼────┼─────┼──────────────┼─────────┤
│ 5 │NGUYEN VAN│98/3/20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PHU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芳) │ │ │NGUYEN VAN PHUONG 」簽名1 枚│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新申裝/ 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 │
│ │ │ │ │同意書人簽章欄偽造「NGUYEN │ │
│ │ │ │ │VAN PHUONG」簽名2 枚 │ │
├──┼─────┼────┼─────┼──────────────┼─────────┤
│ 6 │TRAN CAO │98/3/20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U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高強) │ │ │TRAN CAO CUONG 」簽名1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新申裝/ 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同│ │
│ │ │ │ │意書人簽章欄「TRAN CAO CUONG│ │
│ │ │ │ │」偽造簽名2枚 │ │
├──┼─────┼────┼─────┼──────────────┼─────────┤
│ 7 │BUI VAN │98/3/20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HAI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斐文海) │ │ │BUI VAN HAI 」簽名1 枚、新申│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裝/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同意書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BUI VAN HAI 」│ │
│ │ │ │ │簽名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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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RAN VAN │98/3/23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L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文龍) │ │ │TRAN VAN LONG 」簽名1 枚、新│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申裝/ 號碼可攜同意書上立同意│ │
│ │ │ │ │書人簽章欄偽造「TRAN VAN LON│ │
│ │ │ │ │G 」簽名2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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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NGUYEN VAN│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RU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長) │ │ │NGUYEN VAN TRUONG 」簽名2 枚│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0 │NGUYEN THI│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ANH THUY│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氏青翠 │ │ │NGUYEN THI THANH THUY」簽名2│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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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DO VAN │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O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杜文全) │ │ │DO VAN TOAN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2 │NGUYEN THI│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BE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氏比) │ │ │NGUYEN THI BE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3 │TRAN TUAN │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DU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俊勇) │ │ │TRAN TUAN DU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4 │NGUYEN VAN│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 │




│ │TO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戰) │ │ │NGUYEN VAN TOAN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5 │NGUYEN THI│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PH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氏粉) │ │ │NGUYEN THI PHAN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6 │NGO VAN │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O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吳文全) │ │ │NGO VAN TOAN」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7 │DO THI HA │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杜氏河)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 │ │ │DO THI HA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8 │PHAM MINH │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U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范明俊) │ │ │PHAM MINH TUAN」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19 │LUU PHAN │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AO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劉粉草) │ │ │LUU PHAN THAO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20 │NGUYEN VAN│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MI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明) │ │ │NGUYEN VAN MINH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21 │NGUYEN │98/3/24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ANH TAM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清心) │ │ │NGUYEN THANH TAM」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22 │VI VAN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HUC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韋文職) │ │ │VI VAN CHUC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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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NGUYEN VAN│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HU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仲) │ │ │NGUYEN VAN CHU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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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NGUYEN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ONG DO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功團) │ │ │NGUYEN CONG DOAN」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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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NGUYEN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ONG UOC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功望) │ │ │NGUYEN CONG UOC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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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PHAM QUOC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RU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范國長) │ │ │PHAM QUOC TRUO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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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CHAU LY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SA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周利光) │ │ │CHAU LY SA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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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VU HONG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QU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武紅軍) │ │ │Vu Hong Quan」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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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THAN VAN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DAI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身文大) │ │ │THAN VAN DAI」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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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TRAN DINH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U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庭相) │ │ │tran dinh tuong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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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KHUAT DUY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NAM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屈唯南) │ │ │KHuAT Duy Nam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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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HA VAN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A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何文勝) │ │ │HA VAN THA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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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TRAN DINH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IEM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廷潛) │ │ │tran dinh tiem」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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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PHAM CHI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VI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范志榮) │ │ │PHAm CHi ViNH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35 │LE QUANG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PHU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黎光福) │ │ │LE QUANG PHU」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36 │NGUYEN │98/3/25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I OA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氏鶯) │ │ │nguyen thi oanh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37 │PHAM THI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BICH THUY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范氏碧水 │ │ │PHAM THI BICH THUY」簽名2 枚│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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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LE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R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黎文重) │ │ │LE VAN TRO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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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NGUYEN THI│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BICH HUONG│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氏碧紅)│ │ │Nguyen Thi bich Huong 」簽名│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 │ │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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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DO MANH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HIEU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杜孟曉) │ │ │Do manh hieu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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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TRAN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U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文強) │ │ │TRAN VAN CUO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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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NGUYEN VAN│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HAI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 阮文海)│ │ │NGUYEN VAN HAI」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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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TRAN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U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文舉) │ │ │TRAN VAN CU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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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TRAN CONG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0A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功川) │ │ │TRAN CONG TH0AN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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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TRAN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THU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陳文常) │ │ │TRAN VAN THUONG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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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NGUYEN HOP│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BIE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合海) │ │ │NGUYEN HOP BIEN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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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DOAN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HAI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段文海) │ │ │DOAN VAN Hai」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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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PHAM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KHO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范文姜) │ │ │PHAM VAN KHO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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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DANG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CHIEN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鄧文戰) │ │ │Dang van chien」簽名2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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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NGUYEN VAN│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HU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雄) │ │ │NGUYEN VAN HUNG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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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NGUYEN VAN│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BI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平) │ │ │NGUYEN VAN BINH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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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VU VA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QUA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武文光) │ │ │Vu van Qua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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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NGUYEN VAN│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MA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孟) │ │ │nguyen van manh 」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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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NGUYEN THI│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A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氏英) │ │ │nguyen thi anh」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55 │NGUYEN VAN│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DOA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文贏) │ │ │nguyen van doanh」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56 │NGUYEN │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DINH NINH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阮庭玲) │ │ │NGUYEN DINH NINH」簽名2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
│ 57 │DO VAN NHU│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杜文如)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 │ │ │DO VAN NHu」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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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LUONG HONG│98/3/27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QUANG │ │ │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門號之SIM卡、所搭 │
│ │(梁紅光) │ │ │LUONG HONG QUANG」簽名2 枚 │配手機、藍芽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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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