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01號
102年度訴字第828號
被 告 梁桂柔(原名梁桂美)
被 告 梁詠婕(原名梁桂珍)
上 二 人 陳亮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陳敬澂
上 一 人 袁健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溫雲興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汪忠益
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17490號)及追加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102號、101年度
偵字第16084號、101年度偵字第16187號、102年度偵字第77號、
102年度偵字第8722號、102年度偵字第11929號、102年度偵字第
14741號、102 年度偵字第17361號),嗣因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
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梁桂柔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被告梁詠婕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被告陳敬澄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被告溫雲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被告汪忠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支付國庫新台幣捌萬元。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全部被告被訴 詐欺一案,為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以外之案件,且被 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 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由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 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又被告梁桂柔另因偽造文書等即LAEKTHAISONG THONGSAI 之 0000000000、與ANI RIYANI之0000000000號門號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偵字第13069 號提起公 訴,惟在該案起訴前,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01 年偵字第1310 2 號追加提起公訴,然後案起訴之門號與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68與141 相同,二案顯係重複起訴,然此部分業經本院 於103 年3 月21日以103 年訴字第105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此有該判決及梁桂柔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 佐,此部分自應由本院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 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梁桂柔等五人於本院審判中同意 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 故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 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鍾清麒、宋本(PHUEKSISUK SOMBUN )、李耀富(APHIRAEE
SAKUN )及SRINET PHORNTHEP均另行審結。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102 年 訴字第828 號卷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及本院向臺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南頻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頻公司)函調梁桂柔所營展旭電腦資訊 社、音旭電稿有限公司、保卡有限公司所訂定得對外簽訂門 號租用、買入或出售之契約書(見本院卷102 年度訴字第82 8 號卷《下稱訴字828 號卷》一第140 至151 頁、第222 至 235 頁、訴字828 號卷二第37至至41頁)。二、事實認定
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興 、汪忠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如附表1 所示被害人多吉尼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即詐騙集團成員陳慶誠、徐浚航、孔維義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附表2RUMBAOA MYRNA DUROPAN等16人於警詢之證述 相符,並有威寶公司、亞太公司、遠傳公司、臺灣大哥大、 南頻公司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暨所附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展旭資訊社商業登記申請書及保卡公司設立登記表、行動 電話個人資料查詢單、通訊監察譯文、旅客入出境紀錄、外 勞居留資料查詢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公文封、證人通 知書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 興、汪忠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 ,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興、汪忠益利用被害 人多吉尼等人之信任,而取得多吉尼等人之外勞居留證及全 民健保卡影本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冒用多吉尼等人 名義填載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並在其上偽簽多吉尼等人 之署名,繼之向威寶等五家電信公司職員行使提出上開偽造 之預付卡申請書,以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客觀 上已損及台灣大哥大公司與真正名義人之權益;再衡諸一般 交易常情,苟電信公司知悉申請者均屬偽冒,根本不會交付 及開通SIM 卡而讓他人使用,以免將來無法求償電信費用, 因此,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興、汪忠益以前 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所施用之詐術,顯然已讓威寶等五 家電信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SIM 卡殆無疑義。從而,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興、 汪忠益上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堪予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 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 ,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 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 例意旨亦足參照)。次按刑法上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 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 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 、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 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 (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在申請 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 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 刑法第219 條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興、汪忠益先後在 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多吉尼」等人之署名,再交付予威寶 等五家電信公司以為行使,依其內容足以表示其偽以如附表 各被害人之名義,表示為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且同意申請 書約定條款之意,致使上開電信公司均誤認係多吉尼等人申 請,陷於錯誤而分別核發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 各1 枚,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各被害人多吉尼等人、威寶等五 家電信公司,是核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興 、汪忠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等人 先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文書上偽簽如附表各編號「偽造文件 、偽造署名」欄內所示「多吉尼」等人之偽造署押行為,各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六人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 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 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構成要 件。本件被告假冒蔡瑋倫名義請領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係電 信公司依領用人之申請而准予發給使用,並非第三人即蔡瑋 倫已取得使用權之電信設備,故「陳金鋒」、「江明俊」或 不詳姓名之人使用系爭四門號通信之行為,與盜接或盜用「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要件並不相符(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
第2586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 雲興、汪忠益偽造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名」欄內所示 各該私文書,係利用在同一時段、地點,就同一犯罪構成要 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 之單一行為,均屬接續犯,應以一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再者 ,被告梁桂柔、梁詠婕、陳敬澄、溫雲興、汪忠益所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異 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梁桂柔、梁詠婕身為資訊社負責人及員工竟不思 循正當經營資訊社,竟藉稱外籍勞工可免費獲得行動電話通 信費為由,除自身對外募集外勞申請外,復藉由泰國雜貨店 負責人陳敬澄、工信公司外籍勞工工頭汪忠益等人取得大量 之外籍勞工之外勞居留證、全民健保卡等影本後,冒用被害 人名義向威寶等五家電信公司申請核發行動電話預付卡,繼 而將冒名申請取得之外勞行動電話預付卡,以每個門號1500 元之代價販售予詐騙集團使用,而陳敬澄、溫雲興、汪忠益 亦貪圖非法利益,汪忠益以4 萬元代價將在工信公司任職之 外勞居留證、健保卡影本交付陳敬澄,陳敬澄再將之交付予 梁桂柔等人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陳敬澄再以每個門號 250 元之代價轉售予鍾清麒,鍾清麒再將取得之外勞預付卡轉售 予詐騙集團使用,而溫雲興先以每個門號800 元之代價向鍾 清麒取得外勞預付卡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將外勞行動電話預 付卡轉售詐騙集團成員「阿強」使用,造成多吉尼等被害人 損害及威寶等五家電信公司危害通信服務之秩序外,復使詐 騙集團成員遂行詐騙,受詐騙之被害人求償困難,行為實有 不該,況參酌附表之被害人人數眾多,亦顯見被告五人所生 危害牽連甚為廣泛,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五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再審酌本案 被告梁桂柔係立於主導之地位,犯罪所得多由其所收取,被 告梁詠婕、陳敬澄、汪忠益、溫雲興均係立於配合之角色, 量刑上對於犯罪主導地位之考量應作不同之處理,而被告等 人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含申請之外籍勞工、威寶等五家電 信公司及受詐騙之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㈤末查,被告汪忠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本院審酌汪忠益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汪忠益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交由觀護人督促輔導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 ,真正避免再犯。再審酌被告汪忠益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 執行之必要,惟為對溫雲興能心生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 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 年內支付國庫8 萬元,如被告汪忠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 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 宣告,併予敘明。
㈥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 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 ,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 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等人所偽造之私文書(如附表所示),既已交付於被害 人台灣大哥大公司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等人所有,爰不予 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參照), 然前開文書上,被告等人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均應依刑 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93條第2 款、第 219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郭千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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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外籍勞工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日期 │偽造文件、偽造署名 │
│ │ │ │ │ │
├──┼──────┼──────┼────────┼────────────┤
│1 │CONSULTA │0000000000 │100.3.3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DIOGENES JR.│ │ │CONSULTA DIOGENES JR. │
│ │BARAQUIEL │ │ │BARAQUIEL │
│ │多吉尼 ├──────┼────────┼────────────┤
│ │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CONSULTA DIOGENES JR. │
│ │ │ │ │BARAQUIEL │
├──┼──────┼──────┼────────┼────────────┤
│2 │SILANG │0000000000 │100.3.3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MARCELITO │ │ │SILANG MARCELITO CASABAL│
│ │CASABAL ├──────┼────────┼────────────┤
│ │馬斯托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SILANG MARCELITO CASABAL│
├──┼──────┼──────┼────────┼────────────┤
│3 │LEONOR │0000000000 │100.3.3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KHINGMHARVIN│ │ │LEONOR KHINGMHARVIN │
│ │LUMANGAYA │ │ │LUMANGAYA │
│ │馬哈文 ├──────┼────────┼────────────┤
│ │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LEONOR KHINGMHARVIN │
│ │ │ │ │LUMANGAYA │
├──┼──────┼──────┼────────┼────────────┤
│4 │OQUINDO │0000000000 │100.3.3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LORNA │ │ │OQUINDO LORNA BERSABE │
│ │BERSABE ├──────┼────────┼────────────┤
│ │羅娜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OQUINDO LORNA BERSABE │
├──┼──────┼──────┼────────┼────────────┤
│5 │CORTEZ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VINCE LEE │ │ │CORTEZ VINCE LEE DARJUAN│
│ │DARJUAN 威士├──────┼────────┼────────────┤
│ │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CORTEZ VINCE LEE DARJUAN│
├──┼──────┼──────┼────────┼────────────┤
│6 │ATEJERA │0000000000 │100.3.3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MONICA │ │ │ATEJERA MONICA TAJUDLOY │
│ │TAJUDLOY ├──────┼────────┼────────────┤
│ │孟妮卡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ATEJERA MONICA TAJUDLOY │
├──┼──────┼──────┼────────┼────────────┤
│7 │RELUCIO MARC│0000000000 │100.3.3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DIMALIWAT │ │ │RELUCIO MARC DIMALIWAT │
│ │馬可 ├──────┼────────┼────────────┤
│ │ │0000000000 │100.3.2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RELUCIO MARC DIMALIWAT │
│ │ ├──────┼────────┼────────────┤
│ │ │0000000000 │100.3.26 │亞太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RELUCIO MARC DIMALIWAT │
├──┼──────┼──────┼────────┼────────────┤
│8 │ACLAN HELENA│0000000000 │100.5.2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PUMARAS 海倫│ │ │ACLAN HELENA PUMARAS │
│ │ ├──────┼────────┼────────────┤
│ │ │0000000000 │100.4.26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ACLAN HELENA PUMARAS │
├──┼──────┼──────┼────────┼────────────┤
│9 │RODIGUEZ │0000000000 │100.5.2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JANELLE │ │ │RODIGUEZ JANELLE │
│ │MACLALAD │ │ │MACLALAD │
│ │洛蕊格 ├──────┼────────┼────────────┤
│ │ │0000000000 │100.4.26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RODIGUEZ JANELLE │
│ │ │ │ │MACLALAD │
├──┼──────┼──────┼────────┼────────────┤
│10 │ARELLANO │0000000000 │100.5.2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ARWIN │ │ │ARELLANO ARWIN HORNILLA │
│ │HORNILLA ├──────┼────────┼────────────┤
│ │亞文 │0000000000 │100.4.18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ARELLANO ARWIN HORNILLA │
│ │ ├──────┼────────┼────────────┤
│ │ │0000000000 │100.4.18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ARELLANO ARWIN HORNILLA │
├──┼──────┼──────┼────────┼────────────┤
│11 │GENUINO │0000000000 │100.5.24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JOBERLINE │ │ │GENUINO JOBERLINE LOPEZ│
│ │LOPEZ 佐貝琳├──────┼────────┼────────────┤
│ │ │0000000000 │100.5.2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 │GENUINOJOBERLINE LOPEZ │
│ │ ├──────┼────────┼────────────┤
│ │ │ │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0000000000 │100.5.23 │GENUINO JOBERLINE LOPEZ │
│ │ ├──────┼────────┼────────────┤
│ │ │0000000000 │100.5.23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 │GENUINOJOBERLINE LOPEZ │
├──┼──────┼──────┼────────┼────────────┤
│12 │BAYLON │0000000000 │100.5.24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CATHERLINE │ │ │BAYLON CATHERLINE │
│ │ESPARAS │ │ │ESPARAS │
│ │卡特琳 ├──────┼────────┼────────────┤
│ │ │0000000000 │100.5.23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BAYLON CATHERLINE │
│ │ │ │ │ESPARAS │
│ │ ├──────┼────────┼────────────┤
│ │ │0000000000 │100.5.2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BAYLON CATHERLINE │
│ │ │ │ │ESPARAS │
│ │ ├──────┼────────┼────────────┤
│ │ │0000000000 │100.5.23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BAYLON CATHERLINE │
│ │ │ │ │ESPARAS │
├──┼──────┼──────┼────────┼────────────┤
│13 │PHITHAK │0000000000 │100.5.24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SAKONPHON │ │ │PHITHAK SAKONPHON │
│ │比塔 ├──────┼────────┼────────────┤
│ │ │0000000000 │100.5.2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 │PHITHAK SAKONPHON │
│ │ ├──────┼────────┼────────────┤
│ │ │0000000000 │100.5.23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PHITHAK SAKONPHON │
├──┼──────┼──────┼────────┼────────────┤
│14 │BUSILIG │0000000000 │100.5.24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JOHAYNE │ │ │BUSILIG JOHAYNE VALEZA │
│ │VALEZA ├──────┼────────┼────────────┤
│ │佐海妮 │0000000000 │100.5.23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BUSILIG JOHAYNE VALEZA │
│ │ ├──────┼────────┼────────────┤
│ │ │0000000000 │100.5.2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BUSILIG JOHAYNE VALEZA │
│ │ ├──────┼────────┼────────────┤
│ │ │0000000000 │100.5.23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BUSILIG JOHAYNE VALEZA │
├──┼──────┼──────┼────────┼────────────┤
│15 │GATDULA │0000000000 │100.5.24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REZIELINE │ │ │GATDULA REZIELINE BUHAT │
│ │BUHAT 芮兒 ├──────┼────────┼────────────┤
│ │ │0000000000 │100.5.2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 │GATDULA REZIELINE BUHAT │
│ │ ├──────┼────────┼────────────┤
│ │ │ │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0000000000 │100.5.23 │GATDULA REZIELINE BUHAT │
├──┼──────┼──────┼────────┼────────────┤
│16 │GIYANTI │0000000000 │100.5.2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雅蒂 │ │ │GIYANTI │
│ │ ├──────┼────────┼────────────┤
│ │ │0000000000 │100.5.2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GIYANTI │
│ │ ├──────┼────────┼────────────┤
│ │ │0000000000 │100.5.20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GIYANTI │
│ │ ├──────┼────────┼────────────┤
│ │ │0000000000 │100.5.2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GIYANTI │
├──┼──────┼──────┼────────┼────────────┤
│17 │MUINATUN │0000000000 │100.5.2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MUINATUN │
│ │ ├──────┼────────┼────────────┤
│ │ │0000000000 │100.5.20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MUINATUN │
│ │ ├──────┼────────┼────────────┤
│ │ │0000000000 │100.5.20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MUINATUN │
│ │ ├──────┼────────┼────────────┤
│ │ │0000000000 │100.5.2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MUINATUN │
├──┼──────┼──────┼────────┼────────────┤
│18 │CERVANTES │0000000000 │100.6.8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JULIVIE │ │ │CERVANTES JULIVIE SAN │
│ │SAN LORENZO │ │ │LORENZO │
│ │朱莉 ├──────┼────────┼────────────┤
│ │ │0000000000 │100.6.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CERVANTES JULIVIE SAN │
│ │ │ │ │LORENZO │
│ │ ├──────┼────────┼────────────┤
│ │ │0000000000 │100.6.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CERVANTES JULIVIE SAN │
│ │ │ │ │LORENZO │
├──┼──────┼──────┼────────┼────────────┤
│19 │SUBONG │0000000000 │100.6.8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MARIALYN │ │ │SUBONG MARIALYN COLLADO │
│ │COLLADO ├──────┼────────┼────────────┤
│ │瑪利亞琳 │0000000000 │100.6.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SUBONG MARIALYN COLLADO │
│ │ ├──────┼────────┼────────────┤
│ │ │0000000000 │100.6.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SUBONG MARIALYN COLLADO │
├──┼──────┼──────┼────────┼────────────┤
│20 │DAVIS REGIE │0000000000 │100.6.8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CASPILO │ │ │DAVIS REGIE CASPILO │
│ │莉吉 ├──────┼────────┼────────────┤
│ │ │0000000000 │100.6.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DAVIS REGIE CASPILO │
├──┼──────┼──────┼────────┼────────────┤
│21 │JAVIER │0000000000 │100.6.8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LUZ ANDAL │ │ │JAVIER LUZ ANDAL │
│ │路詩 ├──────┼────────┼────────────┤
│ │ │0000000000 │100.6.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JAVIER LUZ ANDAL │
│ │ ├──────┼────────┼────────────┤
│ │ │0000000000 │100.6.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JAVIER LUZ ANDAL │
├──┼──────┼──────┼────────┼────────────┤
│22 │BAUTISTA │0000000000 │100.6.8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MENCHIE LEAL│ │ │BAUTISTA MENCHIE LEAL │
│ │綿琪 ├──────┼────────┼────────────┤
│ │ │0000000000 │100.6.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BAUTISTA MENCHIE LEAL │
├──┼──────┼──────┼────────┼────────────┤
│23 │LAGUNOY │0000000000 │100.6.13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DANILO JR. │ │ │LAGUNOY DANILO JR. DAVID│
│ │DAVID丹尼邏 ├──────┼────────┼────────────┤
│ │ │0000000000 │100.6.7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LAGUNOY DANILO JR. DAVID│
├──┼──────┼──────┼────────┼────────────┤
│24 │WINARSIH │0000000000 │100.6.22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WINARSIH │
│ │ ├──────┼────────┼────────────┤
│ │ │0000000000 │100.6.23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WINARSIH │
│ │ ├──────┼────────┼────────────┤
│ │ │0000000000 │100.7.28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WINARSIH │
│ │ ├──────┼────────┼────────────┤
│ │ │0000000000 │100.6.14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WINARSIH │
├──┼──────┼──────┼────────┼────────────┤
│25 │SUTINAH │0000000000 │100.6.22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蒂娜 │ │ │SUTINAH │
│ │ ├──────┼────────┼────────────┤
│ │ │0000000000 │100.5.13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SUTINAH │
│ │ ├──────┼────────┼────────────┤
│ │ │0000000000 │100.7.16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SUTINAH │
├──┼──────┼──────┼────────┼────────────┤
│26 │NGUYEN THI │0000000000 │100.6.1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NGHI阮氏玉 │ │ │NGUYEN THI NGHI │
│ │ ├──────┼────────┼────────────┤
│ │ │0000000000 │100.7.1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 │ │ │NGUYEN THI NGHI │
│ │ ├──────┼────────┼────────────┤
│ │ │0000000000 │100.7.7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 │ │ │ │NGUYEN THI NGHI │
├──┼──────┼──────┼────────┼────────────┤
│27 │PHAM VAN │0000000000 │100.6.15 │遠傳公司預付卡申請書、 │
│ │HOAN范文環 │ │ │PHAM VAN HO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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