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應仁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 年度執聲字第4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應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應仁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許應仁前於附 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 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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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聲字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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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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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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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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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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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30日 │101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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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1 年度速偵字第5282號│101 年度速偵字第6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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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2498│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3098│
│ 實 │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2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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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2498│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3098│
│ 決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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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1年11月26日 │102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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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 年度執字第15827號 │102 年度執字第27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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