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89號
被 告 徐文律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 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4 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俱係最 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兼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 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 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復自101年9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 押、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自102年1月15日 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自102年3月15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既已宣判,相關證人迭受交互詰問完畢 ,毫無可資串供之空間,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三、觀諸被告固然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參閱同 案被告楊睿榮之供述及證人A1、黃志雄、徐世巨、林玟良、 方姵如之證言,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誠屬重大。案 經本院檢視所持原羈押原因有二:㈠所犯乃最輕本刑為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㈡被告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 互聯絡,甚析各別供述內容略呈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 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 虞。然以本案發展迄今之審理進程而言,委與起訴之初諭知 原羈押之處分時迥異,本院當須重行探究原羈押原因是否猶 存始妥。現經本院審查判斷:㈠有關被告被訴部分,歷經本 院進行相關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被告便就證據調查程序暫 無其他可得著力之處,無從推論仍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滅證 之虞,則此原羈押原因中之第㈡點理由不復存在;㈡次研被 告所面臨之刑度乃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 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重罪刑罰之心理,何況被告目前一 概矢口否認不願面對刑典,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容有逃匿 規避之可能。綜上各情,灼見原羈押原因中只餘搭配相當理 由認為被告可能逃亡之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所列情形該一理由尚未消滅,思量本案雖屆宣判終結但未判 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
處,權衡比例原則,遂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 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境 。從而,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洵無理由,自應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