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782號
TYDV,90,訴,1782,200109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原   告 鑫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堂
一、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運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玖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參萬零捌佰柒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1/1頁


參考資料
鑫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