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332號
TYDM,102,聲,1332,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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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光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光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 10月22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 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在案,於98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0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 108 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 年6 月30日,有法務部矯 正署於102 年4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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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