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航新
詹軒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壹仟零柒拾伍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航新、詹軒文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 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18121 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於民國99年8 月9 日確定。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1075 瓶,經送驗均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簡航新、詹軒文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18121 號案件偵辦,於99年6 月 30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99年8 月9 日確定等情,有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AGWA艾克香甜酒1075瓶, 經送驗均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6 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98年6 月29日調 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100 年2 月1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及 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堪認上開AGWA艾克香甜酒1075瓶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 訛。被告簡航新、詹軒文雖就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1075瓶 再行聲請本院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惟檢察 官於被告簡航新、詹軒文不起訴書處分確定後,已將扣案之 AGWA艾克香甜酒中12瓶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 ,並於100 年3 月25日將上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檢驗報告書提示與被告簡航新閱覽,被告簡航新亦表示無意 見,有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98年度偵字第18121 號卷第22 5 頁),衡諸扣案之AGWA艾克香甜酒業經多次鑑定,且結果
均認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份,故本院認無再行鑑定 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另含上開古柯鹼成份酒液之包裝瓶,因與 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 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