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 告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被 告 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赤
被 告 福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日昇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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