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幼恒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幼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幼恒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7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 於102 年4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2 年4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 ,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5 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5 月6 日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