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680號
TYDV,90,訴,1680,200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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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高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用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零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捌佰
  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
  伍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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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用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