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55號
TYDM,102,聲,1155,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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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徐文律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 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4 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俱係最 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兼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 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 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復自101年9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 押、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自102年1月15日 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自102年3月15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身處羈押狀態頗久,相關證人迭受交互 詰問完畢,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固然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參閱同 案被告楊睿榮之供述及證人A1、黃志雄、陳俊宏、徐世巨、 林玟良方姵如之證言,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誠屬 重大。案經本院檢視所持原羈押原因有二:㈠所犯乃最輕本 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㈡被告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 楊睿榮相互聯絡,甚析各別供述內容略呈歧異,避重就輕企 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 串共犯之虞。然以本案發展迄今之審理進程而言,委與起訴 之初諭知原羈押之處分時迥異,本院當須重行探究原羈押原 因是否猶存始妥。現經本院審查判斷:㈠有關被告被訴部分 ,歷經本院進行相關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被告便就證據調 查程序暫無其他可得著力之處,無從推論仍有事實足認為有 勾串滅證之虞,則此原羈押原因中之第㈡點理由不復存在; ㈡次研被告所面臨之刑度乃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 品等罪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重罪刑罰之心理,何況被 告目前一概矢口否認不願面對刑典,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 容有逃匿規避之可能。綜上各情,灼見原羈押原因中只餘搭 配相當理由認為被告可能逃亡之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所列情形該一理由尚未消滅,思量本案雖屆辯論終 結,但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



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遂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 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 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 聲請之情境。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洵無理由,自 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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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