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42號
TYDM,102,聲,1142,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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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宜潔(原名江美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宜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宜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0 年7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29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宜潔於100 年7 月2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3 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 月2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5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1月29日等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02 年3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 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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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