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82號
TYDM,102,聲,1082,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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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舜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10
2 年度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舜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該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440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被告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亦為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且若案 件未起訴者,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 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7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於100 年9 月9 日以10 0 年度毒聲字第777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而被告又於100 年8 月26日晚間7 時25分許,在桃園縣中 壢市○○路00號前遭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 非他命1 包,嗣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之傾向,於101 年3 月8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釋放出 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 字第3440號、第4491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55 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本院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堪予認定。(二)被告於100 年8 月26日遭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 )鑑定後,確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中心100 年9 月 9 日編號DR00-0-0000-000 號檢驗報告在卷可查,足信所 扣得如附表所示物,為違禁物,而盛裝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之塑膠袋1 只,因與所殘留毒品已無從剝離,自視同為毒 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合法,應予准許,自應依前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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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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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實際驗得毛重1.844公克 │
│ │命(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1.622公克 │
│ │ │檢驗耗損量0.010公克 │
│ │ │驗餘淨重1.612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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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