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05號
TYDM,102,聲,1005,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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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萬得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伍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萬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於101 年12月5 日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計0.53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 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 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三、查本案被告洪萬得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非法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1 年12月5 日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本案為警於98年 11月4 日查獲時,扣得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扣得之透明結晶1 小包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毛重0.5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 公克,驗餘 毛重為0.519 公克),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 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1日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編號:UL /2009/B0233號)、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 8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毒偵字第5513號卷第20、26、37頁、101 年度戒毒偵字 第86號卷第12頁),足認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確係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 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可參,是上開毒 品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外包裝袋,係屬經查獲 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
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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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