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紀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
字第223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紀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紀良明知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 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多有所聞,而金 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 表徵,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 ,可能供詐欺集團所用,便利詐欺集團成員得多次詐使不特 定之被騙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提領,達到詐欺集團 成員隱匿身份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 其本意,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 1 年9 月23日前之某日,在桃園市火車站內,將其所申辦之 臺灣土地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以放置於置物櫃之方式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容認該詐欺集團得以使用作為詐欺取財 之工具,並以此方式幫助其等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迨該詐 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101 年9 月23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 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 騙後報警處理,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林孟潔及李馨平訴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 告李紀良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詐欺集團使用 ,使詐欺集團持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顯係基於 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惟此僅係就他人之詐欺取財 犯行提供助力,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故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4人 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4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詐欺集團使 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 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 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詐欺集團取 得上開帳戶後,持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4 人,詐取附表 所示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38,104元,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 及程度均難謂輕微,復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亦未賠償 被害人所受損害,未見悔意,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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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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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述仁│佯稱為露天網路拍賣之賣家│101 年9 月│11,017元 │臺灣土地銀行林口│
│ │ │,因邱述仁先前購買物品作│23日下午4 │ │分行之帳號143005│
│ │ │業疏失,導致分期付款,致│時38分許。│ │051121 號帳戶 │
│ │ │邱述仁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團成員指示至ATM 操作止付│ │ │ │
│ │ │因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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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孟潔│佯稱為奇摩商場網路拍賣之│101 年9 月│9,999元 │ │
│ │ │賣家,因林孟潔先前購買物│23日下午4 │ │ │
│ │ │品作業疏失,導致分期付款│時52分許。│ │ │
│ │ │,致林孟潔陷於錯誤,依詐│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至ATM 操作│ │ │ │
│ │ │解除設定因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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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曾仲劭│佯稱為奇摩商場網路拍賣之│101 年9 月│7,089元 │ │
│ │ │賣家,因曾仲劭先前購買物│23日下午5 │ │ │
│ │ │品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時50分許。│ │ │
│ │ │,致曾仲劭陷於錯誤,依詐│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至ATM 操作│ │ │ │
│ │ │解除設定因而匯款。 │ │ │ │
├──┼───┼────────────┼─────┼─────┤ │
│4. │李馨平│佯稱為寇琪網路客服人員,│101 年9 月│9,999元 │ │
│ │ │因李馨平先前購買物品操作│23日下午6 │ │ │
│ │ │疏失,導致分期重複扣款,│時34分許。│ │ │
│ │ │致李馨平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集團成員指示至ATM 操作解│ │ │ │
│ │ │除設定因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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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38,104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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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2386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