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2年度,506號
TYDM,102,壢簡,506,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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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氏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偵字第2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氏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甄選報名表應徵人簽名欄所偽造之「阮氏草」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6 行補充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持不知情同為越南籍之阮氏草」。
㈡證據欄:無。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氏新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位速公司 )甄選報名表應徵人簽名欄上偽造阮氏草署押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據以行使,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逃逸外勞,為應徵工作,竟拿取不知情阮氏草 之居留證,持以應徵工作,並偽造「阮氏草」名義之私文書 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阮氏草」本人、位速公司對所錄 取員工身分辨識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 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㈢另被告為越南籍國籍人士,復為逃逸之外籍勞工,有其外勞 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在卷可稽,且為圖在台工 作竟冒名應徵工作,違法亂紀,自不宜允其續留我國以免危 害社會治安,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㈣至被告於位速公司甄選報名表應徵人簽名欄上偽造「阮氏草 」之簽名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至偽造簽名所附著之文書,因已行使交付予位 速公司,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151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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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