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董寶華
鄧惠芳
被 告 李衍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3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3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 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