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1年度,1號
TYDM,101,金訴,1,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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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長鯨
選任辯護人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
      洪堯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30
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長鯨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 實
一、簡長鯨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明公司)之副董事 長,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規定,受錦明公司委任處理事務,負責協助董事長 處理錦明公司相關事務,本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 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謀公司最大 利益為計。緣錦明公司於民國95年8 月間委託大華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眾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辦理錦明公司初次上櫃 公開承銷普通股股票詢價圈購作業,預計承銷價格為新臺幣 (下同)42元至48元。詎簡長鯨明知依民國95年4 月21日修 正實施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 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下稱「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處理辦 法」)第43條準用同辦法第36條第9 款之規定、及「大華證 券公司等包銷錦明公司初次上櫃公開承銷支普通股股票詢價 圈購處理辦法公告」第8 項第2款 第9 目規定,發行公司之 董事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此情並明載於「大華證券 公司圈購單」注意事項第1 項第2 款第9 目。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圖取獲圈購配售錦明公司股票之投資人有機會 獲取鉅額之價差利潤、及獲得較多持股穩固其經營權以引領 決策,於95年8 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吳芳英徵得不 知情之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等4 人之同意,提 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予吳芳英 後轉交簡長鯨簡長鯨再以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 麒之名義,於95年8 月23日至95年8 月25 日 詢價圈購期間 ,以48元之圈購價格,向大華證券公司遞件申請認購錦明公 司股票,分別計10萬股、15萬股、16萬股及14萬股。迨詢價 圈購配售作業結束,確定以42元承銷價配售上開錦明公司股



票,簡長鯨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名義,確定 分別獲配8 萬股、9 萬5,000 股、8 萬2,000 股及8 萬股後 ,除利用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龍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亦利用不知情蔡淑貞所交付中小 企業銀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不知情妹婿 李顯鍾所交付元大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下稱元大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一所示95年9 月11日、同年 月12日,將附表一所示股款,匯入附表一所示邱俊益、王信 傑、李元生及磨家麒名義之各帳戶。俟於同年9 月25日取得 前揭股票後,簡長鯨即於附表二㈠至㈣所示時間,自95年10 月3 日起至96年10月3 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5年9 月14日起 至96年10月25日止),以附表二㈠至㈣所示每股48.6至56.9 元(起訴書誤載為46至57元)不等之價格,將上開股份出售 一空,而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獲取不法利益324 萬2,489 元(起訴書誤載為374 萬4638元)。並因錦明公司內部負責 人簡長鯨以他人名義,實際持有錦明公司對外應出售之股票 ,對外以「董事」名義掌握經營權,內部實際卻持逾董事公 示持股數之股票,而兼具大股東之身分行使股東決議權,公 司決策、資金,均仍留於內部人員經營權掌握,外部人員介 入不易,有違公司上市上櫃分散股權、募集多元資金之目的 ,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進而影響公司資金之募集、經營, 致生損害於錦明公司之商譽、及損害於錦明公司利用「詢價 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資人認識該公司,多元資 金來源之利益(無積極證據證明公司財產或利益損害達500 萬元以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 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不 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 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欄所示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 供承不諱(見100 年度偵字第15307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 第4 至6 頁反面、第111 至113 頁;本院卷第44、112 頁) ,而蔡淑貞及李顯鍾前揭帳戶,均係由被告使用、掌管一節 ,業據證人即被告妻蔡淑貞、被告妹婿李顯鍾於警詢時證述 歷歷(見偵卷一第8 頁反面、第10頁、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 反面),復被告託由不知情吳芳英徵得不知情之邱俊益、王 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等4 人之同意,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 證券帳戶、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後,交由被告使用一情,亦 據證人即被告友人吳芳英吳芳英姪子邱俊益於警詢、偵訊 時、及證人即吳芳英前員工磨家麒於警詢時證述甚詳(見偵 卷一第13頁反面、第14頁反面、第19至20頁反面、第27頁反 面至第28頁;100 年度偵字第15307 卷二,下稱偵卷二,第 68頁),並據證人即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廖曉薇於警 詢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二第47至48頁)。此外,並有委託授 權代理買賣證券等授權書影本、錦明公司基本資料、法眼系 統董監事查詢結果、大華證券公司100 年3 月16日(100 ) 華證(承)字第00513 號函及函附大華證券公司配售錦明公 司股票名單各1 份、及大華證券公司100 年2 月25日(100 )華證(法務)字第00392 號函及函附邱俊益、王信傑、李 元生、磨家麒等四人原始開戶資料、代理人委託書影本、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100 年2 月 21日(100) 國世松山字第030 號函及函附邱俊益、王信傑 、李元生、磨家麒原始開戶資料共10份、大華證券公司分戶 帳歷史查詢報表、A1PBK 交易明細資料各4 份、蔡淑貞中小 企銀行取款憑條、匯款憑條影本共12份、元大商銀100 年3 月10日元重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李顯鍾復華銀行存摺 類取款支出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共3 份、中小企銀10 0 年2 月21日100 龍潭字第0132號函及函附被告中小企銀行 取款憑條、匯款憑條影本共7 份、暨大華證券公司等包銷錦 明公司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2 份 、95年度承銷有價證券詢價圈購作業統計彙總表1 份、大華 證券公司圈購單影本4 張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17頁正、反 面、第30、31頁、第34至39頁、第44至101 頁、第154 至15 5 頁、第156 至159 頁反面;偵卷二第53至56頁),足徵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前揭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業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 施行,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 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修正後則 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 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 百萬元。」修正後法律增加「致 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 萬元」之要件。經比較結果,以 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 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查本案被告僅獲利324 萬2,489 元(計 利方式,詳參附表二所示),未達500 萬元,亦無其他積極 證據證明錦明公司因而遭受損害達500 萬元以上,依罪疑唯 輕原則,應認錦明公司所受損害未達500 萬元,是被告前揭 所為自無適用證券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虞。
㈡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 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該條所謂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一語,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 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 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方法使其 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1 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 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 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 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 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 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 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70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背信 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 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 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 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 80年度臺上字第220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知道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利 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等語(見偵卷一第5 頁反面),足見被 告明知其身為副董事長,不得參與詢價圈購,仍違背法令執 意為之,主觀尚難謂無圖取獲圈購配售股票之投資人有機會 獲取鉅額價差利潤之不法利益意圖。其於偵訊時亦供稱:當



初透過吳芳英找戶頭詢價圈購動機是因為公司要上櫃,想自 己多持有一些股票等語(見偵卷一第112 至113 頁)。衡情 董事持股數多寡,將影響公司經營權之掌控實力,且公司董 事持股數於任期中股份有增減時,依公司法第197 條第2 項 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則本案被告以他人名義 圈購股票,隱匿其實際持股數,主觀上自亦有獲取較多持股 穩固其經營權以引領決策之不法利益意圖甚明。 2.被告係錦明公司之副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 責人,負責協助董事長處理錦明公司相關事務,依據公司法 第192 條第4 項規定,為受錦明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自 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卻為己前揭不法利益,未謀公司最大利益 為計,而以他人名義參與錦明公司詢價圈購股票獲利,被告 自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無訛。
3.參以因錦明公司內部負責人被告以他人名義,實際持有錦明 公司對外應出售之股票,對外以「董事」名義掌握經營權, 內部實際卻持逾董事公示持股數之股票,而兼具大股東之身 分行使股東決議權,公司決策、資金,均仍留於內部人員經 營權掌握,將使外部人員介入不易,有違公司上市上櫃分散 股權、募集多元資金之目的,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進而影 響公司資金之募集、經營,致使錦明公司之商譽受有損害。 且被告前舉因而排擠其他投資人加入錦明公司,自損害錦明 公司利用「詢價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資人認識 該公司,多元資金來源之利益無疑。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被告利 用不知情吳芳英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磨家麒、蔡淑貞 、及李顯鍾等人所交付帳戶以遂行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 至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 ,而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容有誤會,惟其社 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卷 第106 頁反面),本院自無庸另為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錦明公司「副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職務 ,以謀公司最大利益為計,詎為牟己利,即違背忠實義務, 明知己不得參與錦明公司上市股票詢價圈購,卻仍以他人名 義參與應募,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錦明公司之商譽、及損 害於錦明公司利用「詢價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 資人認識該公司,多元資金來源之利益,被告前揭行為實不 足取,惟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本案被告行為時雖於95年8 月間某



日起,然犯罪結果之違法狀態卻遲至96年10月3 日始終止, 並非止於96年4 月24日前,自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堪認 其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惟為確保被告緩刑之 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且為使被告戒慎自我行為,修復其對 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知所警惕,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之規定,並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國庫支付50萬 元,以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 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戶名 │大華證券公司忠│國泰世華銀行松│最終實際購│購股資金匯入時│證據 │
│ │ │孝分行帳號 │山分行帳號 │入股數/ 每│間/ 匯入帳戶/ │ │
│ │ │ │ │張股價價格│匯入金額/ 圈購│ │
│ │ │ │ │ │付款日 │ │
├──┼───┼───────┼───────┼─────┼───────┼──────┤




│一 │邱俊益│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8萬股 │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230 萬100 │ 一第69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1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被告前揭│ 匯款憑條影│
│ │ │ │ │ │ 帳戶名義,匯│ 本各2 份(│
│ │ │ │ │ │ 106 萬元,入│ 見偵卷一第│
│ │ │ │ │ │ 左列國泰世華│ 80至83頁)│
│ │ │ │ │ │ 帳戶。 │ 。 │
│ │ │ │ │ │⑶圈購付款日:│⑶大華證券公│
│ │ │ │ │ │ 95年9月14日 │ 司100 年3 │
│ │ │ │ │ │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份 │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8頁│
│ │ │ │ │ │ │ )。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至46頁、│
│ │ │ │ │ │ │ 第55頁)。│
├──┼───┼───────┼───────┼─────┼───────┼──────┤




│二 │王信傑│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9萬5,000股│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124萬5,000│ 一第72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2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蔡淑貞前│ 匯款憑條影│
│ │ │ │ │ │ 揭帳戶名義,│ 本各2 份(│
│ │ │ │ │ │ 匯124 萬5,00│ 見偵卷一第│
│ │ │ │ │ │ 0 元,入左列│ 84至85頁、│
│ │ │ │ │ │ 國泰世華帳戶│ 第88至89頁│
│ │ │ │ │ │ 。 │ )。 │
│ │ │ │ │ │⑶95年9 月11日│⑶復華銀行存│
│ │ │ │ │ │ ,以李顯鍾前│ 摺類取款支│
│ │ │ │ │ │ 揭帳戶名義,│ 出憑條、國│
│ │ │ │ │ │ 匯150 萬元,│ 內匯款申請│
│ │ │ │ │ │ 入左列國泰世│ 書影本各1 │
│ │ │ │ │ │ 華帳戶。 │ 份(見偵卷│
│ │ │ │ │ │⑷圈購付款日:│ 一第86、87│
│ │ │ │ │ │ 95年9月14日 │ 頁)。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3 │
│ │ │ │ │ │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6頁│
│ │ │ │ │ │ │ )。 │
│ │ │ │ │ │ │⑸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頁、第47│
│ │ │ │ │ │ │ 至48頁)。│
│ │ │ │ │ │ │⑸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100 年│
│ │ │ │ │ │ │ 2 月21日(│
│ │ │ │ │ │ │ 100) 國世│
│ │ │ │ │ │ │ 松山字第03│
│ │ │ │ │ │ │ 0 號函及函│
│ │ │ │ │ │ │ 附王信傑原│
│ │ │ │ │ │ │ 始開戶資料│
│ │ │ │ │ │ │ 各1 份(見│
│ │ │ │ │ │ │ 偵卷一第68│
│ │ │ │ │ │ │ 、71頁)。│
├──┼───┼───────┼───────┼─────┼───────┼──────┤
│三 │李元生│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8萬2,000股│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224 萬100 │ 一第75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2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蔡淑貞前│ 匯款憑條影│
│ │ │ │ │ │ 揭帳戶名義,│ 本各2 份(│
│ │ │ │ │ │ 匯100萬4,00 │ 見偵卷一第│
│ │ │ │ │ │ 0 元,入左列│ 98至101 頁│
│ │ │ │ │ │ 國泰世華帳戶│ )。 │
│ │ │ │ │ │ 。 │⑶大華證券公│
│ │ │ │ │ │⑶圈購付款日:│ 司100 年3 │
│ │ │ │ │ │ 95年9月14日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5頁│
│ │ │ │ │ │ │ )。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頁、第49│
│ │ │ │ │ │ │ 至50頁)。│
│ │ │ │ │ │ │⑸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100 年│
│ │ │ │ │ │ │ 2 月21日(│
│ │ │ │ │ │ │ 100) 國世│
│ │ │ │ │ │ │ 松山字第03│
│ │ │ │ │ │ │ 0 號函及函│
│ │ │ │ │ │ │ 附李元生原│
│ │ │ │ │ │ │ 始開戶資料│
│ │ │ │ │ │ │ 各1 份(見│
│ │ │ │ │ │ │ 偵卷一第68│
│ │ │ │ │ │ │ 、74頁)。│
├──┼───┼───────┼───────┼─────┼───────┼──────┤
│四 │磨家麒│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8萬股 │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111 萬100 │ 一第78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1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李顯鍾前│ 匯款憑條影│
│ │ │ │ │ │ 揭帳戶名義,│ 本各2 份(│




│ │ │ │ │ │ 匯125 萬元,│ 見偵卷一第│
│ │ │ │ │ │ 入左列國泰世│ 90至91頁、│
│ │ │ │ │ │ 華帳戶。 │ 第96至97頁│
│ │ │ │ │ │⑶95年9 月11日│ )。 │
│ │ │ │ │ │ ,以被告前揭│⑶復華銀行存│
│ │ │ │ │ │ 帳戶名義,匯│ 摺類取款支│
│ │ │ │ │ │ 100 萬元,入│ 出憑條、國│
│ │ │ │ │ │ 左列國泰世華│ 內匯款申請│
│ │ │ │ │ │ 帳戶。 │ 書影本各1 │
│ │ │ │ │ │⑷圈購付款日:│ 份(見偵卷│
│ │ │ │ │ │ 95年9月14日 │ 一第94頁)│
│ │ │ │ │ │ │ 。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3 │
│ │ │ │ │ │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6頁│
│ │ │ │ │ │ │ )。 │
│ │ │ │ │ │ │⑸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頁、第53│
│ │ │ │ │ │ │ 至54頁)。│
│ │ │ │ │ │ │⑹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100 年2 │
│ │ │ │ │ │ │ 月21日(10│
│ │ │ │ │ │ │ 0) 國世松│
│ │ │ │ │ │ │ 山字第030 │
│ │ │ │ │ │ │ 號函及函附│
│ │ │ │ │ │ │ 磨家麒原始│
│ │ │ │ │ │ │ 開戶資料各│
│ │ │ │ │ │ │ 1 份(見偵│
│ │ │ │ │ │ │ 卷一第68 │
│ │ │ │ │ │ │ 、77頁)。│
└──┴───┴───────┴───────┴─────┴───────┴──────┘
附表二:
┌────────────────────────────────────┐
│㈠邱俊益帳戶(證據:大華證券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1 份,見偵卷一第56至58│
│ 頁) │
├────┬──────┬────┬─────┬──────┬──────┤
│購入時間│購入股數/ 每│賣出時間│賣出股數/ │手續費/ 交易│獲得利益 │
│ │張股價價格 │ │賣出價格 │稅 │(新臺幣) │
├────┼──────┼────┼─────┼──────┼──────┤
│95年9 月│80,000股 │ │ │ │ │
│25日 │42元 │ │ │ │ │
├────┼──────┼────┼─────┼──────┼──────┤
│ │ │95年10月│8,000股 │627元/1320元│438,053元 │
│ │ │3日 │55元 │ │ │
├────┼──────┼────┼─────┼──────┼──────┤
│ │ │95年10月│5,000股 │391元/825元 │273,784元 │
│ │ │3日 │55元 │ │ │
├────┼──────┼────┼─────┼──────┼──────┤
│ │ │95年10月│10,000股 │783元/1650元│547,567元 │
│ │ │3日 │55元 │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53元/744元 │246,903元 │
│ │ │8日 │49.6元 │ │ │
├────┼──────┼────┼─────┼──────┼──────┤
│ │ │96年1 月│10,000股 │810 元/1707 │566,483元 │
│ │ │11日 │56.9元 │元 │ │
├────┼──────┼────┼─────┼──────┼──────┤
│ │ │96年1 月│20,000股 │1621元/3414 │1,132,965 元│
│ │ │11日 │56.9元 │元 │ │
├────┼──────┼────┼─────┼──────┼──────┤




│ │ │96年1 月│10,000股 │810 元/1707 │566,483元 │
│ │ │11日 │56.9元 │元 │ │
├────┼──────┼────┼─────┼──────┼──────┤
│ │ │96年1 月│12,000 股 │1,621 元/341│677,765 元 │
│ │ │11日 │56.9元 │4 元 │ │
│ │ │ │ │ │ │
│ │ │ │◎備註一 │ │ │
├────┴──────┼────┼─────┼──────┼──────┤
│ │ 總計 │80,000股 │ │4,450,003 元│
├───────────┴────┴─────┴──────┴──────┤
│備註一:該次原賣出2 萬股,惟僅其中1 萬2,000 股屬詢價圈購股數,故僅以 │
│ 12,000計之 。 │
│備註二: │
│⑴被告獲利計算式:賣出金額賣出股數-買入金額買入股數-手續費-交易稅│
│⑵此部分總計獲利: │
│ 4,450,003元(賣出獲利)-42元8 萬股(買入支出)=1,090,003 元 │
├────────────────────────────────────┤
│㈡王信傑帳戶(證據:大華證券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1 份,見偵卷一第59至63│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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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