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時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庭暘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時圩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