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1年度,2430號
TYDM,101,桃簡,2430,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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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2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雅晴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1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雅晴因過失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游雅晴明知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 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 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 證後始得輸入,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 稱之禁藥,亦明知依本國海關就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 入之行李物品,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 ,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之流程。距其於民國 101 年3 月7 日前之某日,在其住處使用電腦網際網路,連 結至設於香港之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網址,訂購如附表 一所示之USANA HEPASIL 舒肝寶、USANA MEGA ANTIOXIDANT 等藥品,或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友人之託,前往香港攜 帶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本應注意其中所含成分在我國是否 係以藥品列管,且依其智識程度,僅需於訂購時稍加注意產 品說明,即可知悉上情而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在 香港販售之USANA HEPASIL 舒肝寶、USANA MEGA ANTIOXIDA NT與在臺灣販售之五味子朝鮮薊營養錠(HEPASIL DTX )、 基本營養套裝(ESSENTIALS)成分不同,即在香港販售之US ANA HEPASIL 舒肝寶含有「MILK THISTLE(奶薊)」成分, 係作為慢性肝病、肝硬變及脂肪肝之佐藥等醫療用途;在香 港販售之USANA MEGA ANTIOXIDANT所含維他命C 高達325mg ,且依其外標示,每日需服用4 錠,亦已超過每日用量不以 藥品列管之上限,於我國均應以藥品列管,竟於民國101 年 3 月7 日,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亦未依法申報、核准,而 自香港地區攜帶如附表一所示之藥物,搭乘香港航空公司第 HX282 次班機由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時,逕自通關未向海關申 報而輸入之,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人員抽驗行李時 ,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案經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並補充:
㈠被告游雅晴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101 年11月29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1 月16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 2 年1 月8 日北普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販售之五味 子朝鮮薊營養錠(HEPASIL DTX )、基本營養套裝(ESSENT IALS)所含成分之列印資料。
㈡按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將其成分、規格、性能 、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 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藥事法第39 條定有明文;而未經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輸 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 口者外,即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之禁藥,藥 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設有明 文。查被告所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皆應以藥品管理, 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3 月27日FDA 藥字 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參,且被告經查獲之藥品數量甚多 ,其另又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扣案藥品並非全部 供自己使用,有部分幫朋友、親戚帶回臺灣等語,足見被告 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而非自用藥品無訛,自屬藥事法第22條 第1 項第2 款前段所稱之禁藥。
㈢再按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之故意輸入禁藥罪,必須行為 人明知係禁藥,而故意自境外輸入始足成立,被告攜帶如附 表一所示之藥品入境,除受有專業訓練之海關人員、主管機 關人員,單憑扣案藥品外包裝尚不能判斷是否為本國管制禁 藥,遑論一般民眾,是尚難以事後自該批藥品中檢出含藥品 成分,即遽以認定被告明知為禁藥而輸入。惟被告就扣案之 USANA HEPASIL 舒肝寶、USANA MEGA ANTIOXIDANT等藥品, 原應加注意其所含成分與在臺灣販售之五味子朝鮮薊營養錠 (HEPASIL DTX )、基本營養套裝(ESSENTIALS)不同,且 USANA HEPASIL 舒肝寶、USANA MEGA ANTIOXIDANT成分分別 所含奶薊、維他命C325mg等亦屬本國管制藥品,依其案發時 係33歲之成年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僅需稍加查證即可 知悉上情,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加注意、查證而將如 附表一所含藥物置於行李內,未向海關申報而輸入我國,其 有過失輸入禁藥之行為甚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雅晴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 藥罪。聲請人認被告涉犯同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容有未 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核准過失輸入禁藥,且數量非微,所為誠屬 不該,惟念及本件扣案禁藥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海關查獲,尚 未流入市面或供他人服用,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重,且被告 犯後已坦承犯行,除本件外,亦無其他刑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品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 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
㈣至被告擅自輸入而經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尚未經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予以沒入處分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102 年1 月8 日北普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且被 告供稱:扣案藥品USANA HEPASIL 舒肝寶有2 瓶係其自己的 等語,則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品,係被告所有且犯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案物,被告稱係其他親友所有,其他親友亦已付 款,其僅係代為取貨等語,則其餘扣案物雖係被告犯本件犯 罪所用之物,惟既非被告所有,爰不予沒收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藥事法第82條第 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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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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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USANA HEPASIL 舒肝寶 │7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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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USANA MEGA ANTIOXIDANT│6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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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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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沒收之物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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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NA HEPASIL 舒肝寶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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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1408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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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優莎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