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1年度,190號
TYDM,101,壢簡附民,190,201304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被   告 李永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 年度壢簡字第189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永福被訴幫助竊盜案件,經原告中興紡織 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