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嘉男
訴訟代理人 戴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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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2 年度除字第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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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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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79-NA-000690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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