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志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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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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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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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柏強商行曾思賢│第一商業銀行竹東│101年9月10日│10,100元 │D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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