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01號
SCDV,102,除,101,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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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楊春美 
      郭世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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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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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金 額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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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守仁曾守仁 │14,000,000元│81年1月22日 │84年1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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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