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6號
SCDV,102,重訴,46,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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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吳錫錡
被   告 李文清
      張麗鳳
      趙富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具狀聲請本 院向被告等人催繳上開裁判費,惟此於法尚屬無據,自無從 准許。
三、是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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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