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號
SCDV,102,訴,18,2013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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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俞愛華
被 上 訴人 陳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7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3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2 年3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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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