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10號
SCDV,102,補,410,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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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曾聲請對被告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捌萬肆仟
    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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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