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曾聲請對被告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捌萬肆仟
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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