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97號
SCDV,102,補,397,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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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江雪嬌即福雄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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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