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88號
SCDV,102,補,388,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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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陳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 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
捌萬捌仟叁佰肆拾元(45,763×12×10+196780=5,688,3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再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
,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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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