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洪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孫鳳谷、黃高
材、鍾秀芳、格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劉世雄、謝
榮生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
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肆佰肆
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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