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烘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相對人關西鎮公所發支付
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依同法第 403
條第 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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