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麗鶯、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毅霖橡膠有限公司、振田企業有限公司
、日盈橡膠工業有限公司、謝文曲即固信企業社、崇越電通股份
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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