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林水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億、蔡振輝間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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