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05號
SCDV,102,補,305,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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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林水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億蔡振輝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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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