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茂順橡塑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曹耀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IH-306王姓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之真正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查詢車號00-000號車輛之車籍資料,車 主為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亦非王姓車主,致本件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而 該裁定於102 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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