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謝華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緊急處分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1日本院102 年度整聲字第2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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