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詹文
耀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詹文耀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 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3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詹文耀於 100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158萬元、202萬元,惟自100年9 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96,126 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因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予清償,且案外人詹文 耀嗣於100年10月13 日發現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經 鈞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4 號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 ,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4號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及還款明細等影本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並經本 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4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全 卷,核無不合。且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 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 102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 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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