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57號
SCDV,102,司促,4157,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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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新埔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傑雙
代 理 人 湯雪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煥達劉文琴彭煥隆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文琴彭煥隆倘僅為一般保証人,應更
  正聲請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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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