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新埔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傑雙
代 理 人 湯雪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煥達、劉文琴、彭煥隆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文琴、彭煥隆倘僅為一般保証人,應更
正聲請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