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85號
SCDV,102,司促,3985,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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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張煥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各為何?
       ②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
        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③新台幣壹拾萬元之請求依據為何?
       ④江玉樹、江文君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⑤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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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