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債 權 人 黃宗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朱兆杰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朱兆杰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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