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31號
SCDV,102,司促,3931,201304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債 權 人 廖秉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朱兆杰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朱兆杰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聲請狀之簽章(原聲請狀簽名與聲請人不符)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