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44號
SCDV,102,司促,3544,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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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 權 人 孟昭臺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梅娟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美真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昭亮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谷鳳仙即孟昭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孟新華、孟昭明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
        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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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