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債 權 人 孟昭臺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梅娟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美真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昭亮即孟新華之繼承人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谷鳳仙即孟昭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請具狀補正①孟新華、孟昭明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 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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