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桂如即歐淑琴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洪桂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洪桂如為歐淑琴遺產管理人之証明文件(例如
:法院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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