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39號債 權 人 曾賢毅即首席顧問工作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宏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溫」宏岳或「温」宏岳?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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