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39號
SCDV,102,司促,3439,201304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39號
債 權 人 曾賢毅即首席顧問工作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宏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溫」宏岳或「温」宏岳?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