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債 權 人 大驊機械五金行
吳坤盛
吳信緯
吳若廷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大驊機械五金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②聲請人吳坤盛、吳信緯、吳若廷對債務人迅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之釋明文件。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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