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9號
TYDM,90,訴,19,20010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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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六所示之物及偽造如附表二、三、四、七所示之署押、印文、印章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處,基於收受贓物 之犯意,明知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所持有 之申○○、己○○、巳○○、庚○○、壬○○、子○○、丙○○、葉潔錫、戌○ ○、陳再金、韋世銘、酉○○、戊○○、癸○○、丑○○、丁○○、未○○、卯 ○○、乙○○及趙蘭麗卿(起訴書漏未記載)等二十人所失竊或遺失之身分證影 本,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猶予以收受。
二、甲○○復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在桃園縣桃園市境內某處之台灣鐵路局南下列車上 拾得寅○○○、辰○○及游大營所遺失之身分證正本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三、甲○○與午○○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特 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為辦理公務員專案之行動電話及門號以販售牟 利,乃由甲○○於八十九年七月初前後,在其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九九一 號一二樓之三之住處,以將渠等照片及自學校之畢業紀念冊上所剪之照片換貼在 上開身分證影本及寅○○○之身分證正本上,並竄改上揭身分證影本及正本之戶 籍地址後,予以影印之方式,連續變造特種文書,復由午○○連續偽造如附表一 所示之桃園地政事務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桃園服務所、桃園市公所及行政院衛 生署桃園醫院(起訴書漏未記載)等機關之職員證(特種文書),以及連續偽造 寅○○○等二十二人(即上開遺失身分證除游大營以外之人)名義之印章後,將 上開偽造之職員證及印章交付予甲○○,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同年十月間某 日止,由甲○○或午○○持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七七號之「宇鋒通 信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八七六號之「台灣電店股份有限公 司」(即佳和通訊社)及「盛揚通信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以下三公司部分 ,起訴書漏未記載)設於桃園縣龜山鄉○○○路九十號之日富通信有限公司、遠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遠東百貨公司之通信專 櫃、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六號之壢威通信事業有限公司,以庚○○、壬 ○○、子○○、葉潔錫、戌○○、陳再金、韋世銘、酉○○、戊○○、癸○○、 丑○○、丁○○、未○○、卯○○、乙○○及趙蘭麗卿等人名義申請如附表二、 四所示之遠傳公司SIM電話卡使用(起訴書漏未記載附表四之部分),以寅○ ○○、辰○○、申○○、己○○、庚○○、丙○○、巳○○、壬○○、子○○等 人名義申請如附表三所示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S IM電話卡使用,冒名申請之方式係於申請書及同意書上由甲○○或午○○偽簽



或使不知情之上開公司店員代簽寅○○○等二十一人名義之署押,並加蓋前開偽 造之印章(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再出示並附上所變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及偽造之職員證影本各一紙以行使,而偽造前揭二十二人名義之行動電話申請書 之私文書,復持以主張以該二十二人之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以午○○名義 申請裝設於甲○○在桃園縣八德市○○街一二六巷一弄十四號一樓住處之(0三 )0000000號電話,由午○○負責接聽,提供上揭不知情之店員向行動電 話申請人之服務機關查證以取信之,致上開通訊行誤以為係該二十二人所為之申 請,陷於錯誤而交付SIM電話卡,甲○○將利用前揭詐術所得之門號連同手機 ,以每支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代價販售予不特定之多數人,足生損害於申 ○○、己○○、巳○○、庚○○、壬○○、子○○、丙○○、葉潔錫、戌○○、 陳再金、韋世銘、酉○○、戊○○、癸○○、丑○○、丁○○、未○○、卯○○ 、乙○○、趙蘭麗卿、寅○○○及辰○○等人之名譽及遠傳公司、台灣大哥大公 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管理及收取通信費用之正確性。迨於八十九年九月九日九時 三十分許,甲○○前往台灣電店公司欲以同一手法申請行動電話,為該通訊行報 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除附表四所示部分之犯行,供陳其並不知情 外,餘均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無諱,並陳稱附表四部分之申請書上所 附之變造身分證及偽造職員證影本確係與附表二、三所示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所 用相同,核與證人陳聖政佳和通訊行員工以及證人辛○○即宇鋒公司之負責人 於警、偵訊所為之證述相符(參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三六三七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五頁、第二百三十三頁反面至第二百三十 六頁),而被害人寅○○○、辰○○、游大營、卯○○、巳○○及韋世銘等人所 有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均曾遺失且遭變造,亦經證人寅○○○、卯○○、巳○ ○及韋世銘證稱明確(見上開偵卷第十七頁、第二十頁正、反面、第二六七頁反 面),被告既係自另案被告午○○處取得為數不少之身分證影本,並意圖加以變 造後用以冒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見被告對於如事實欄一、所載之身分證影本 係屬贓物一節,已有認識。至附表四所示部分,經本院比對之結果,其所使用之 變造身分證及偽造之職員證影本,確係與附表二、三所示部分申請書上所附者相 同,堪信亦係被告與另案被告午○○共同所為。又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員證確係偽 造,分別有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九○桃地人字第三○九九號函、臺灣省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台水二處人字第四一○六號函、桃園縣桃園市公所九 0桃市人字第二三四○六號函、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九十)桃醫總字00三 五七六號函各一紙在卷可稽,此外復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桃園營運處函附所提供(0三)0000000號電話之申請人資料及通聯記 錄各一份、遠傳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所提供之門號申請書多份及午○○口卡片 在卷足憑。綜上,被告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均堪予 認定。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係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而言。此類文書多為供謀生及一時便利 之用,其情節較為輕微,故持設本條,科以較輕之刑。查被告甲○○所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等機關之職員證,係用以供識別是否為該等機關之職員,其性質與身分 證相同,均為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次查,被告雖供承係自另案被告午○ ○處取得上揭身分證影本,但辯稱:不知另案被告午○○於何時何地所拾得,係 於撿到身分證影本後才想到要犯案等語,是被告既於審理中否認與另案被告午○ ○共同於拾得上開身分證影本後,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圖,而予以侵占入己 ,則其明知上開身分證影本係另案被告午○○所侵占之物而予收受之行為,自應 論以收受贓物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第 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行使特種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 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論處,及 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員證復加以行使,應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處斷,均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併予敘明。被告就上開除侵占寅○○○、辰○○、游大營三人身分證及收受贓 物外之犯行,與另案被告午○○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 利用不知情而無犯罪故意之人於附表二、三、四之服務申請書、同意書上偽造署 押之行為係間接正犯。被告自行或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人於附表二、三、四之服務 申請書、同意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及偽造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其變造身分證及偽造前揭服務申請書、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員證後,復持以行使 ,其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同時 侵占寅○○○、辰○○及游大營三人遺失之身分證正本共三張;及每次冒名申請 行動電話門話時,同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即上開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即 前述之職員證)、偽造私文書(即前揭申請書),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分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 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 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收受贓物罪、侵占遺失物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 續詐欺取財罪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將所收受之趙蘭麗卿所遺 失之身分證加以變造、其與另案被告午○○共同偽造趙蘭麗卿之桃園地政事務所 職員證與酉○○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之職員證、冒名申請如附表四所示行動 電話等犯行,雖均未據公訴人起訴,然本院認為與前揭論罪部分有連續犯(即變 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以 上開偽造政府機關職員證、變造所侵占他人遺失之身分證之手段,大量冒名申請 行動電話門號以牟利,所造成被害人陷於不明損害之危險、犯罪所得及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附表一、六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陳明在卷,雖均



未經扣案,然無法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二、三、四、七所示之署押、印文及印章,雖亦未扣 案,惟亦無法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為辦理公務員專案之行動電話及門號以販 售牟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由甲○○以如前揭有罪部分事實欄所示之手法 ,前往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八七六號之「台灣電店股份有限公司」(即 佳和通訊社)以辰○○名義申請如附表五所示之台灣大哥大公司SIM電話卡使 用,因認被告就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發現相當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 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 照。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及卷附該行動電話申 請書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上揭犯行,惟查,觀諸卷內所附之 多份申請書,獨缺附表五所示門號之申請書,且台灣大哥大公司出具之八九資警 四九三九五號函亦表示該門號無顯示,即無該申請書可供查考,經本院於審理中 再度函詢之結果,則顯示該門號之申請用戶為帝釋企業有限公司,非如公訴人所 指稱係被告以辰○○名義所冒名申請,是被告之自白即欠缺其他證據足證其真實 性。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於該門號申請書上為署押並進而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被告此一犯罪部分亦屬不能證明,是本 院就上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樹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偽造之公文書(各機關之職員證)
┌───────────┬────────────────────────┐
│被偽造職員證之機關 │偽造職員證之名義人 │
├───────────┼────────────────────────┤
│桃園地政事務所 │寅○○○、辰○○、申○○、壬○○、趙藍麗卿、郭寶│
│ │雲 │ │
├───────────┼────────────────────────┤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桃園服│丁○○、陳再金、韋世銘、乙○○、乙○○(上貼王美│
│務所 │麗相片)、庚○○、戌○○、癸○○、李宛容、酉○○│
│ │、葉潔錫、未○○、己○○、子○○ │
├───────────┼────────────────────────┤
│桃園市公所 │丑○○、卯○○、巳○○、庚○○、丙○○ │




│ │ │
├───────────┼────────────────────────┤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酉○○ │
└───────────┴────────────────────────┘
附表二:
冒名申請之遠傳公司門號及偽造之署押(枚)、印文(枚)┌─────┬─────┬────┬───┬───┬──────┬────┐
│申 請 人│申 請 日期│申請地點│署 押 │印 文 │ 門 號 │附註 │
├─────┼─────┼────┼───┼───┼──────┼────┤
葉潔錫 │89.8.20 │中壢市中│一 │ │ 0000000000│ │
│ │ │華路一段│ │ │ │ │
│ │ │二七七號│ │ │ │ │
│ │ │「宇鋒通│ │ │ │ │
│ │ │信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葉潔錫 │89.8.21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 │ │ │ │ │ │
├─────┼─────┼────┼───┼───┼──────┼────┤
葉潔錫 │89.8.21 │ 同上│二 │ │ 0000000000│ │
├─────┼─────┼────┼───┼───┼──────┼────┤
葉潔錫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葉潔錫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庚○○ │89.8.20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庚○○ │89.8.20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庚○○ │89.8.20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庚○○ │89.8.20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庚○○ │89.8.20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壬○○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壬○○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壬○○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壬○○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壬○○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子○○ │89.8.21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子○○ │89.8.21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子○○ │89.8.21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子○○ │89.8.21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子○○ │89.8.21 │ 同上│一 │ │ 0000000000│ │
├─────┼─────┼────┼───┼───┼──────┼────┤
│癸○○ │89.8.24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癸○○ │89.8.24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癸○○ │89.8.24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癸○○ │89.8.24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癸○○ │89.8.24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戌○○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戌○○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戌○○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戌○○ │89.8.21 │ 同上│ │二 │ 0000000000│ │
├─────┼─────┼────┼───┼───┼──────┼────┤
│戌○○ │89.8.21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陳再金 │89.8.22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陳再金 │89.8.22 │ 同上│ │二 │ 0000000000│ │
├─────┼─────┼────┼───┼───┼──────┼────┤
│陳再金 │89.8.22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陳再金 │89.8.22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陳再金 │89.8.22 │ 同上│ │二 │ 0000000000│ │
├─────┼─────┼────┼───┼───┼──────┼────┤
韋世銘 │89.8.26 │ 同上│ │一 │ 0000000000│身份證影│
│ │ │ │ │ │ │本上之戶│
│ │ │ │ │ │ │籍地遭變│
│ │ │ │ │ │ │造 │
├─────┼─────┼────┼───┼───┼──────┼────┤
韋世銘 │89.8.26 │ 同上│ │一 │ 0000000000│同上 │
├─────┼─────┼────┼───┼───┼──────┼────┤
韋世銘 │89.8.26 │ 同上│ │一 │ 0000000000│同上 │
├─────┼─────┼────┼───┼───┼──────┼────┤
韋世銘 │89.8.26 │ 同上│ │一 │ 0000000000│同上 │
├─────┼─────┼────┼───┼───┼──────┼────┤
韋世銘 │89.8.26 │ 同上│ │一 │ 0000000000│同上 │
├─────┼─────┼────┼───┼───┼──────┼────┤
│酉○○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酉○○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酉○○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酉○○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酉○○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戊○○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戊○○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戊○○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戊○○ │89.8.22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丑○○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丑○○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丑○○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丑○○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丑○○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丁○○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丁○○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丁○○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丁○○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丁○○ │89.8.24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未○○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未○○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未○○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未○○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未○○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卯○○ │89.8.27 │ 同上│ │二 │ 0000000000│ │
├─────┼─────┼────┼───┼───┼──────┼────┤
│卯○○ │89.8.27 │ 同上│ │二 │ 0000000000│ │
├─────┼─────┼────┼───┼───┼──────┼────┤
│卯○○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卯○○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乙○○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乙○○ │89.8.27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乙○○ │89.8.26 │ 同上│ │一 │ 0000000000│ │
├─────┼─────┼────┼───┼───┼──────┼────┤




│乙○○ │89.8.26 │ 同上│ │二 │ 0000000000│ │
├─────┼─────┼────┼───┼───┼──────┼────┤
│乙○○ │89.8.27 │ 同上│ │二 │ 0000000000│ │
├─────┼─────┼────┼───┼───┼──────┼────┤
│寅○○○ │89.7.20 │盛揚通信│一 │一 │ 00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大溪分公│ │ │ │ │
│ │ │司 │ │ │ │ │
├─────┼─────┼────┼───┼───┼──────┼────┤
│寅○○○ │89.10.23 │ 同上│一 │一 │ 0000000000│ │
├─────┼─────┼────┼───┼───┼──────┼────┤
│寅○○○ │89.8.24 │ 同上│ │ │ 無門號 │ │
├─────┼─────┼────┼───┼───┼──────┼────┤
│寅○○○ │89. │ 同上│ │ │ 無門號 │ │
└─────┴─────┴────┴───┴───┴──────┴────┘
附表三:
冒名申請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及偽造之署押(枚)、印文(枚)┌─────┬─────┬────┬───┬───┬──────┬────┐
│申請人 │申 請 日期│申請地點│署 押 │印 文 │ 門 號 │附 註│
├─────┼─────┼────┼───┼───┼──────┼────┤
│寅○○○ │89.7.5 │八德市介│三 │五 │ 0000000000│ │
│ │ │壽路一段│ │ │ │ │
│ │ │八七六號│ │ │ │ │
│ │ │「台灣電│ │ │ │ │
│ │ │店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寅○○○ │89.7.5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為 │ │
│ │ │ │ │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三│ 0000000000│ │
├─────┼─────┼────┼───┼───┼──────┼────┤
│寅○○○ │89.7.5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寅○○○ │89.7.22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寅○○○ │89.7.25 │同上 │一 │一 │ 0000000000│ │
├─────┼─────┼────┼───┼───┼──────┼────┤
│寅○○○ │89.7.13 │同上 │二 │三 │ 0000000000│ │
├─────┼─────┼────┼───┼───┼──────┼────┤
│寅○○○ │89.7.13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寅○○○ │89.7.13 │同上 │三 │四 │ 0000000000│ │
├─────┼─────┼────┼───┼───┼──────┼────┤
│寅○○○ │89.7.13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辰○○ │89.7.11 │同上 │三 │一 │ 0000000000│ │
├─────┼─────┼────┼───┼───┼──────┼────┤
│辰○○ │89.7.11 │同上 │三 │一 │ 0000000000│ │
├─────┼─────┼────┼───┼───┼──────┼────┤
│辰○○ │89.7.14 │同上 │三 │六 │ 0000000000│ │
├─────┼─────┼────┼───┼───┼──────┼────┤
│辰○○ │89.7.14 │同上 │三 │六 │ 0000000000│ │
├─────┼─────┼────┼───┼───┼──────┼────┤
│辰○○ │89.7.14 │同上 │三 │六 │ 0000000000│ │
├─────┼─────┼────┼───┼───┼──────┼────┤
│辰○○ │89.7.10 │同上 │三 │四 │ 0000000000│ │
├─────┼─────┼────┼───┼───┼──────┼────┤
│辰○○ │89.7.10 │同上 │三 │四 │ 0000000000│ │
├─────┼─────┼────┼───┼───┼──────┼────┤




│辰○○ │89.7.10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辰○○ │89.7.10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辰○○ │89.7.10 │同上 │三 │四 │ 0000000000│ │
├─────┼─────┼────┼───┼───┼──────┼────┤
│辰○○ │89.7.13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辰○○ │89.7.13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辰○○ │89.7.13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辰○○ │89.7.13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辰○○ │89.7.13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辰○○ │89.7.11 │同上 │三 │一 │ 0000000000│ │
├─────┼─────┼────┼───┼───┼──────┼────┤
│辰○○ │89.7.14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申○○ │89.8.10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申○○ │89.8.10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申○○ │89.8.10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申○○ │89.8.10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申○○ │89.8.10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申○○ │89.8.10 │同上 │三 │五 │ 0000000000│ │
├─────┼─────┼────┼───┼───┼──────┼────┤
│己○○ │89.8.19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己○○ │89.8.19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己○○ │89.8.19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己○○ │89.8.19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己○○ │89.8.19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巳○○ │89.8.4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巳○○ │89.8.4 │同上 │一 │一 │ 0000000000│ │
├─────┼─────┼────┼───┼───┼──────┼────┤
│巳○○ │89.8.3 │同上 │一 │一 │ 0000000000│ │
├─────┼─────┼────┼───┼───┼──────┼────┤
│巳○○ │89.8.4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庚○○ │89.8.10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庚○○ │89.8.10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庚○○ │89.8.10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庚○○ │89.8.10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庚○○ │89.8.10 │同上 │三 │三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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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壢威通信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揚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富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溪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