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59號
SCDM,102,審易,259,2013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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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魏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102 年4 月15日所為之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茲經告訴人魏魏華具狀撤回對被告周榮波之刑事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茲經告訴人周榮波具狀撤回對被告魏魏華之刑事告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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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