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68號
SCDM,101,附民,68,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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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陳柏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6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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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