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頂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峯基
代 理 人 黃雅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58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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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2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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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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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化企業有│土地銀行│101年11月5日│35,700元 │WYAA0000000 │無 │
│ │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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