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94號
PCDV,102,重訴,194,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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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廷堤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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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